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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宣传贯彻落实《旅游法》的紧急通知
2013-09-26 00:00 法硕中心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局(委):
《旅游法》即将实施,各地高度重视,积极行动,出台了一系列宣传贯彻《旅游法》的举措,社会反响十分积极,但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老问题,比如利用新老合同更替之际欺骗消费者,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现象死灰复燃等。现就近期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和市场检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认真理解执行《旅游法》的各项规定。各地要继续在旅办发〔2013〕152号和旅办发〔2013〕166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,加大《旅游法》的宣传贯彻和市场检查力度,严格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履行职责,主动调整与《旅游法》规定不一致的事项,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,严格规范执法行为,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《旅游法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。
二、抓住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。各地要针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组织旅游活动开展集中检查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通报一起,绝不姑息。网络舆情反映“成都、北京、杭州、南昌、广州为东南亚批发价违法报价重灾区”,“太原、南宁、长沙、武汉、宁波、合肥等为普遍违法报价地区”,上述相关地区要立即开展检查,以监督检查的实际结果回应舆论,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《旅游法》的权威和尊严。
三、加强合同调整过程中的民事协商引导。要加强对旅游服务合同的监督检查,通过规范合同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,落实《旅游法》的相关规定。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对旅游纠纷进行调解,引导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依据民事合同进行协商,严厉打击借合同调整期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四、鼓励社会、游客、行业内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。各级旅游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主动在报纸、电视、网络等媒体,以及旅游同业报价单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,鼓励旅游业内举报非法经营行为,鼓励游客全程监督旅游活动。
五、加强游客依法理性维权的宣传引导。要通过广泛宣传,使广大旅游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义务,引导旅游者依照《旅游法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引导旅游者在解决纠纷时,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,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。
国家旅游局办公室
2013年9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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